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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春节礼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注: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送购物卡,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赠送购物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礼品、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也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注:在实际业务中,给客户赠送节日礼品因金额较小且为非货币性资产,往往无法代扣个税,而购物卡虽为货币性,但也无法直接代扣个税,所以这部分个税只能由企业承担。
例:甲企业举办周年庆典,参加活动的新老客户均能获得一张面值80元的购物卡,活动指南约定赠品个税由甲企业承担,X-X*20%=80,X=100元,算上代扣的个税20元,相当于赠送了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外购的礼品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行中。
注: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企业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缴纳增值税。但需要以职工领卡记录等凭证入账,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将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外购礼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相当于把一部分要发放给职工的现金以礼品发放,会计不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未增加流转环节,增值税也不确认收入,但礼品对应的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注: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产品卖了,确认收入;第二步用卖产品的再买礼品发放。
送客户:会计上,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论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外购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属于无偿送给他人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送员工:如果是外购的礼品,会计和增值税都不确认收入;如果是自产的礼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和增值税都要确认收入。
由于会计上已确认收入,税会无差异。另外要区分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将礼品送给职工属于职工福利,应确认收入,如果是作为集体福利,资产权属未改变企业所得税无需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秋赠送礼品是记入广告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一般来说,如果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现有客户,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进行填报。
举个例子,将公允价值120元,成本100元的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将产品卖了135.6元(=120+120×13%),税收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100元;第二步,用卖掉的钱135.6元赠送,将支出的135.6元计入销售费用。销售费用账载金额为成本100+销项税额120×13%=115.6元,税收金额为135.6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外购礼品赠送员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将外购礼品赠送给员工,税务处理同自产产品送员工,即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应付福利费中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扣除。
将购物卡赠送给员工,由于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给员工的春节礼品,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聚餐吃的食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将中秋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线.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1年1月18日)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外单位人员身份证信息无法全部获取,请问是否可以汇总申报?
答复:因人员较多且未获取纳税真实基础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纳税申报设置,需要主管税务区局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所得“偶然所得”模块办理汇总申报,并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备查。(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1月25日热点问答)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2.如果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春节礼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线)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将中秋礼品送给客户,或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如抽得5折优惠券可在购买商品时享受5折优惠,对于此类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判断春节礼品是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一般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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