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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马上到了,我们公司给每个客户准备了1万元的螃蟹券,请问是否需要征收个税?
从你的表述来看,中秋节你企业给每个客户准备了1万元的螃蟹券,客户可以免费领取1万元的螃蟹,属于无偿赠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第三条规定计算。
并且第三条还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礼品知识,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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