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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法院发布涉消费EMC易倍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896 发布时间:2023-03-15 12:02:18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清远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车辆安全、预付式消费退款、保险合同纠纷和“帮运”伪劣烟草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2022年8月22日早上,徐某在佛冈县某肠粉店堂食,购买了粥、糯米鸡等早餐,付款21元。就餐过程中,徐某发现粥内有一条小虫,向该店反映无果后,遂向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22年8月24日,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具有相应的防蝇防虫设施,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遂责令该店在2022年8月31日前改正。经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无果,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成功案例。

  佛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肠粉店提供给徐某的食品中有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未对徐某造成损害,徐某作为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要求某肠粉店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故判决肠粉店赔偿徐某1000元EMC易倍。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依法认定食品经营者未尽食品安全及卫生保障义务,判决餐饮店需向徐某支付赔偿金,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26日,刘某安(乙方)与某车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锋(甲方)某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案外人邓某超所拥有的飞度牌车以61000元转让给乙方,并向乙方对车辆情况作出相关保证。合同签订后,刘某安依约支付61000元。据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EMC易倍涉案车辆于2017年12月11日发生事故致其多处车身刚性结构件受损,该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于车汇公司转让给刘某安之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车汇公司在其明知涉案车辆存在事故的情况下仍告知刘某安车辆无重大事故,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车汇汽车向刘某安返还购车款61000元并赔偿183000元。

  本案中,车汇公司作为汽车销售的经营者,负有对交付于消费者的二手车辆进行售前检查的义务,且通过其售前检查是能够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发生过重大事故情形的。车汇公司故意隐瞒买卖标的的重要交易信息,不但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判断,而且更有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法院依法对车汇公司作出三倍赔偿的判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和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

  2018年7月5日,钟某与梁某独资经营某公司签订《充值油卡消费协议》,约定:“充值油卡”采用先付钱,后消费的原则。公司提供油卡,钟某预存油卡4000元可消费6000元,油费分十个月到账,每月以现金形式返回600元到油卡,钟某可凭油卡到油站圈存并消费。钟某向该公司一次性付款4000元,随后的三个月,其油卡均收到充值600元。2018年11月26日该公司注销。此后,钟某未再收到充值款,多次维权后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清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充值油卡消费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公司部分履行了合同,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余下充值义务,显属违约。因该公司已被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出资人梁某全部承担,故法院依法判决梁某返还预付款2800元及利息。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信用消费类型,整个消费过程的基础在于经营者的持续经营和信守合同约定EMC易倍。本案在查明经营公司已注销,不再具备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条件和能力下,法院依法将其独资经营者作为预付款项返还义务的责任主体,支持消费者按照约定的剩余充值次数,折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项,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蒙某为自己和当时的丈夫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定期人身保险,年交保险费分别为200多元,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合同期20年。2009年,孟某外出务工,遂为这两份保险办理了银行代扣保费服务,开始扣费一切正常,直至2012年8月12日开始账户余额不足,扣费不成功EMC易倍,后被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应对合同进行复效,接到通知后蒙某对两份保险合同申请复效。

  2015年,蒙某又接到保险公司通知,告知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不能复效,已永久失效,让蒙某退保。蒙某一直找保险公司询问不能复效的原因,也没有办理退保,并在银行代扣账户存有足以扣取保险费的存款。

  期间,被保险人杨某因疾病死亡,发生理赔事由。蒙某再次找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依然无果。2020年6月1日,蒙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为其续保定期保险,并给付被保险人杨某的身故金10万元。

  连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蒙某欠交保险费时,两份保单现金价值分别为609.7元和394元,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单方中止合同效力后,蒙某积极配合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并存入足以抵扣保险费的存款金额,认定两份涉案人身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两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一份因被保险人杨某已身亡,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给合同指定受益人蒙某。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消费者账户余额不足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为由,单方中止合同效力,严重违反合同规定,EMC易倍法院判决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辨别条款规定,规避消费陷阱,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

  2022年2月10日,王某深接到了一个“帮运”单,由广西梧州将一车烟运至广东清远,报酬为2000元。次日,王某深按要求驾驶汽车运载约1500条卷烟从广西梧州运至广东清远。在位于某加油站的接头处,负责接头的同案人向某从加油站接车并将车驾驶到清远市清新区某村商铺卸货。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王某深驾驶的汽车一辆、香烟一批。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约165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深主动退缴已使用的违法所得2000元及缴纳了罚金8000元。

  清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参与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由于王某深是司机,仅参与了一次违法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及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根据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规定,烟草销售渠道被严格管控。未获许可实施烟草运输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重者更将因触犯非法经营罪入刑。本案中王某深的“帮运”行为已扰乱了市场秩序,法院的依法判决净化了烟草市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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