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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害人彭连生在为彭连乔提供劳务活动中未经线路产权人许可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攀爬电线杆接线取电导致自己触电死亡的后果,应由提供劳务者彭连生及接受劳务者彭连乔承担法律后果。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国网祁东公司赔偿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各项损失131963元,诉讼费由国网祁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未违反法定程序,国网祁东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案例。
2021年9月5日7时10分左右,彭连生受案外人彭连乔雇请为其新建的房屋安装水电,因施工需要临时用电,彭连生未经线路产权人即国网祁东公司许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爬上新建房屋旁的电线杆(非高压线路)接电时触电死亡。案发后经祁东县双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彭五爱、彭禧龙及其他亲友与案外人彭连乔达成调解协议(彭高武因在祁东县戒毒所强制戒毒,未能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案外人彭连乔依照协议向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赔偿了彭连生触电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455000元。
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国网祁东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彭连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电力的高度危险性,在未经线路产权人许可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攀爬电线杆接线取电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触电死亡的后果,应由彭连生自行承担。本案所涉线路非高压线路,且国网祁东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外人彭连乔赔偿的455000元超出了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主张的总损失439878元,即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的实际损失已填平,不应再基于同一事实主张权利而获取利益。综上所述,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计2299.5元,由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EMC易倍关于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人民法庭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人民法庭为当事人办理立案登记手续,EMC易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系简单的民事案件EMC易倍,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官先入为主的事实,因而对于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国网祁东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本案系低压电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受害人彭连生在为彭连乔提供劳务活动中未经线路产权人许可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攀爬电线杆接线取电导致自己触电死亡的后果,应由提供劳务者彭连生及接受劳务者彭连乔承担法律后果,彭五爱、彭高武、彭禧龙及彭连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国网祁东公司存在过错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国网祁东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EMC易倍,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EMC易倍,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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