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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成功案例」梁勤律师:成功要回离婚后本属于子女的房产

浏览次数:700 发布时间:2022-12-05 21:15:50

  李A与李B于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EMC易倍,男方李A婚前购有坐落在东湖开发区关山路369号金地・太阳城XX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李A名下,现尚剩余银行贷款22万元。离婚后,该套房屋归未成年女儿李C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房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2017年1月1日前完成,EMC易倍房屋未交完的银行贷款由男方李A支付。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但李A未依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李C之母李B多次催其办理EMC易倍,但李A以种种理由拒绝,后李C将李A诉至法院,要求李A履行案涉房屋过户义务EMC易倍。

  梁勤律师接受李C之母李B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整个案件情况,并就案件细节问题进行交流,了解当事人的诉请。

  告知委托人,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人房屋的约定能否撤销的问题,不同的法院处理意见并不相同,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随时撤销此“赠与”。认为离婚协议中父母将房产给子女,事实上是一种赠与合同,可以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撤销此“赠与”。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合同,离婚协议书是具有强烈身份关系属性的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达成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在进行相关分析后,告诉委托人拟采取的诉讼方案,如何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请,并告知委托人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起诉后,又根据案件进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证据。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李C代李A在规定期限内清偿案涉房屋剩余抵押贷款本息,李A、李B在案涉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完成后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李C名下。

  原告李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李A向第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坐落于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369号金地・XX号房屋的剩余抵押贷款本息,以清偿之日该行出具数据为准;第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前述贷款本息偿清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案涉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等解除抵押登记文件移交给原告李C;

  被告李A、EMC易倍第三人李B于案涉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将坐落于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369号金地・太阳城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李C名下,房屋交易税费由被告李A、第三人李B各负担50%。

  该案例涉及到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时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随时撤销此“赠与”。认为离婚协议中父母将房产给子女,事实上是一种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EMC易倍”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受赠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赠与人履行转移赠与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赠与人仍得形式任意撤销权。

  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但对于部分交付、部分未交付的,对未交付部分,可以撤销;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转移,在登记前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可以撤销此“赠与”。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合同,离婚协议书是具有强烈身份关系属性的民事合同。

  依据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应当适用《婚姻法》。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达成的协议,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自由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该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因诉争房屋尚有购房贷款及抵押贷款未还清,且已设立抵押权,暂不具备房产过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ー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因该案中受让人李C的法定代理人李B已表示愿意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法院最终判决李A、李B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李C名下。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原告李C可另行向被告李A主张相关权利。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法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进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等。

  曾参与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收购襄阳某置业公司股权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发起“全国法院审理婚姻成功案例、继承案件财产分割大数据报告”课题研究。目前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交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工作耐心负责,为人热情亲切,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精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