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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只是由学校单方出具,没有经过凡念确认,绩效考核不合格,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为没有充分理据认定凡念绩效考核不合格,是妄顾事实。首先,一审判决认为工资条是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在解聘凡念之后出具的,并不是在凡念在职期间出具,其实是质疑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出具的工资条的真实性,或者是认为工资条所显示的凡念的绩效考核等级不是在职期间的考核等级,这种分析是错误的。因为工资条滞后于解聘凡念日期,这完全是遵循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对工资待遇统计和发放制度的规定和习惯,极为平常和符合情理;且正因为工资条形成的滞后,恰恰证明了工资条所反映的内容均指向凡念被解聘前的工作期间。其次,一审判决认为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单方出具,没有经过凡念确认,也没有直接有效送达予凡念,因此,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主张凡念绩效考核不合格,不予采纳。这一认定是错误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基于凡念学期的工作表现和教学数据基础上,根据学校预先设定的规章制度,按照严格的程序作出的评判结果,本来就是单方形成。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将全校教职工的学期绩效考核结果张贴于学校公告栏,向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公示,让大家互相知照,是学校惯例,也完全符合常理,无需再行送达。至于考核结果没有经过凡念确认的问题,凡念并没有任何实质有效的理据反驳或推翻考核结果的真实和合理性,考核结果对凡念不利,出于诉讼目的,凡念不可能确认。显然,一审判决的分析和推理并不符合事实和逻辑,完全错误。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质为教师聘任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1.双方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身份特性和各自职权义务,凡念以教师身份入职,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以学校身份聘任,双方紧紧围绕教学工作开展和履行各自权责,实质为教师聘任合同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应优先适用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2.由于凡念绩效考核不合格,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根据学校学年度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解聘凡念并不予发放学期绩效奖,完全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为此特上诉请求: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改判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不用支付凡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16元及学期绩效奖1300元。
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在一审中提交的考核结果资料和中考绩效考核资料存在考核内容不全面、考核程序不合法、考核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并不能证明凡念教学业绩差,以此辞退凡念依据不足。1.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系列考核结果只针对凡念的教学业绩进行了考核,考核教学业绩又仅着眼于班级的期中期末成绩,未将班级的起点、学校管理、教学环境等其他因素考虑进去,考核内容不全面。2.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在对凡念进行考核时,只是在教师间进行了互评,无视凡念本人和学生的意见。考核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未给予凡念发言权、申辩权、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等,考核结果作出后,也没有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凡念EMC易倍,考核程序不合法。3.凡念明明有为自己投票,考核结果却显示没有票数,与实际情况不符;凡念被考核不合格时,工资单却显示有绩效工资。成绩靠后的其他教师考核等级反倒比凡念更高,非中考科目中考科目的考核标准考核不合理。由此可知,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考核结果虚假、随意,人为因素明显,考核结果不真实。
EMC易倍
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在一审提交的《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学年度考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进行公示,也未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规定,不能作为解聘凡念的依据。本案中《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学年度考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是由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单方制定的,未进行公示,更重要的是,《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学年度考核制度》也未对何时何种情形可以解聘教师作出任何规定,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作出解聘凡念没有任何依据。
教师聘任合同的本质仍是劳动合同关系,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与凡念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也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两者在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各自的规定,即使存在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原则,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综上所述,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庭驳回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1、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616元予被告凡念。2、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被告凡念。3、驳回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负担。”
1、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是否应向凡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是否应向凡念支付学期绩效奖。
1、关于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是否应向凡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问题。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上诉认为凡念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值班时多次缺岗,擅自找他人顶替,新学期2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不在寒暑假安排婚假等,不按规定监考、绩效考核不合格,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根据学校学年度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解聘凡念合理合法,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此,首先,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提供的《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教学质量绩效考核方案》、《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计划》、《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学年度考核制度》、《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薪酬管理制度》均没有具体列明本校教师的解聘条件,且《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其他说明中规定“经考核,不胜任教学岗位、工作岗位的教职工,转岗或不续聘,薪酬按调整后的岗位薪酬发放或停发薪酬”,可见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直接予以辞退。其次,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认为凡念认为多次值班时缺岗,擅自找他人顶替、不按规定监考、新学期2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但这些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2014年3月及2015年5月,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已对凡念作出了教育、罚款等处理,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当时并没有因上述事由而解除与凡念的劳动关系,而且,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对上述行为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处理,故本院对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第三,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解聘凡念理由之一是凡念绩效考核不合格,从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提交的工资条的内容来看,绩效考核结果在双方2015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出具的,并不是在凡念在职期间出具,而且,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只是由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单方出具,没有经过凡念确认,二审庭审中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承认2015年9月才将绩效考核结果在公告栏公布EMC易倍,没有直接有效送达予凡念。因此,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主张凡念绩效考核不合格,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以值班时多次缺岗,擅自找他人顶替,新学期2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不在寒暑假安排婚假等理由辞退凡念理由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予凡念。凡念于2011年8月21日入职,至2015年7月15日离职,工作年限满3年6个月不满4年,原审判决按双方确认的月平均工资7202元,计得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支付赔偿金为57616元(7202元×4个月×2倍),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关于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是否应向凡念支付学期绩效奖的问题。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上诉认为凡念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发放学期绩效奖。根据《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考核及格的教职工发放学期绩效奖1300元。本案中,如前所述,有关考核结果只是由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单方出具,没有经过凡念确认,也没有直接有效送达予凡念,故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主张凡念考核不合格,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凡念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考核等级为优秀,故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按合格等级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凡念。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成功案例、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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